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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北京老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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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促进我院依法执业,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了解我院信息,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畴

  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2.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4.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5.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6.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7.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8.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9.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10.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

  11.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4)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12.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工作机构

  医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采集、维护和更新工作;院办公室负责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医院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

  (三)工作流程

  1.公开形式

  我院主动公开的医院信息,主要采取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门诊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等方式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医院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公开流程

  信息公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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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除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医院申请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

  我院受理机构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8号行政楼二层,联系电话:010-83183988,传真号码:010-62456936,邮政编码:100095;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30。

  (三)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

  向本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院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信息的信函、传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即:要求以纸质、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

  特别说明:

  本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院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定。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建议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经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院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10-8318352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30;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8号行政楼三层纪检监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95。

  北京老年医院

  2017年10月28日

  (联系人:宋惠平;联系电话:62456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