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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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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一)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二)医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三)医院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更好地保障患者和职工利益,需要对章程进行调整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或医院研究决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订的启动、审议程序:医院章程修订前应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发展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形成章程草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完善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再经市医院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