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老年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服务信息,方便职工了解和监督医院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根据政策依据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设立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组员:副院级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所有职能部门
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纪检办、审计处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助领导小组起草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成员部门负责参与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医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问题反馈,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医院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身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北京老年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主动公开:
1.医院机构基本概况、医院文化建设、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党建、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2.医院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3.医院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4.办院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收入来源、支出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5.年度财务预算结算主要情况及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
6.医院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7.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8.医院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9.医院药品、耗材、设备等招标采购情况;10.医院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11.医院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12.医院干部与员工的岗位设置、评聘、考核、晋级、奖惩、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薪酬体系等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3.出国培训、考察等需要公开事项;14.医院咨询、投诉、监督举报方式;15.涉及“三重一大”的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北京老年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医院申请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北京老年医院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途径
第十一条北京老年医院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医院门户网站;
2.医院办公OA及办公、医疗区域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3.医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服务号、小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
4.医院咨询台、服务台、分诊台;
5.医院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咨询服务电话;
6.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行政交班会、党支部书记会、职工代表大会、专家和专业委员会会议、民主党派座谈会及共青团工作会议等相关会议;
7.党建相关工作按照医院党务公开制度执行;
8.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医院授权各责任部门(科室)对本部门(科室)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和自行公开。
第十三条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在公开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保密风险的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无保密问题方予公开。
第十五条需向社会和患者公开的内容,由责任部门根据所需公开途径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信息内容需经责任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按流程予以发布。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予以公开的,报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需要在OA系统向职工公开的内容,由责任部门根据信息内容所属分类,提交发布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需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医院官方平台公开的院务信息(除新闻、医疗服务、科普外),需经由申请部门或科室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通过后,由宣传中心予以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各部门(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医院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和干部责任考核体系。各部门(科室)应自觉接受社会、职工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老年医院信息公开制度》京老办字〔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