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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十一章 医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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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报举办主体审查同意,向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等相关事宜,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