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报举办主体审查同意,向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等相关事宜,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