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五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职工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医院依法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医院职工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依法享有劳动工作的权利;
(二) 依法依规公平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岗位、职务等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三)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依规申请和合理使用医院相关资源;
(四)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公平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机会;
(五) 依法依规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管理和运行工作享有建议权;
(六) 依法依规对医院管理和运行工作中应公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七) 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 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个人职业发展机会、获得奖励和荣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九) 依法依规享有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关系自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以及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十) 法律法规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医院职工在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医院宗旨和核心价值观;
(二) 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的管理,切实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三)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四) 努力工作、勤奋学习、不断创新,自觉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 严格遵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纪律,树立职工良好服务形象;
(六) 严密保守医院工作秘密和患者个人隐私;
(七) 积极宣传医院文化、塑造医院良好形象;
(八) 面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抢救任务以及政府指令性救助任务,自觉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全力以赴完成救死扶伤任务;
(九) 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十) 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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