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三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拥有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院级领导人员选聘权和监督权。举办主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决定医院功能定位;
(二)决定医院规模;
(三)决定医院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合作、清算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医院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议批准医院章程及章程的修订;
(六)审议批准医院收支预算,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七)选拔任用医院院级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八)组织开展医院绩效考核评价;
(九)建立科学的医院运行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十)保障医院基本运行,为医院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医疗设备配备等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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