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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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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象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转外就医人员。

  温馨提示:

  以下不可直接结算情形

  ①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

  ②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③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办理流程

  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异地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一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在【跨省异地就医查询】模块中查询;

       二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下载【国家医保】APP查询;

  三是在微信中通过搜索添加【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查询。

  温馨提示:因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更新,以上三种途径查询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能包含部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时,以办理当日经办机构实时查询的数据为准。

  阅读知情同意书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 ;

  下载并填写:《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一式两份)。

  住院卡激活

  ①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街道社保所代为办理)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卡的“住院卡激活”手续。

  ②参保人员曾经持社保卡在本市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无需办理“住院卡激活”手续。

  备案办理

  用人单位持《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为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办理完成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完成后,次日生效

直接结算范围及标准

1、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2、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3、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就医地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2、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