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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北京老年医院关于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的告知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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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要求,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学术推广行为,现将来访预约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预约方式

医药代表来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学术推广活动,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箱提交预约申请,暂不接受电话预约。

按拜访目标科室类型,向对应的接待职能部门提交:

拜访目标科室类型接待职能部门预约邮箱咨询电话
药学部药学部lnyyyxb@126.com83183606
医学工程处医学工程处lnyyygc@163.com83183620
采购中心采购中心bjlnyy_cgzx@163.com83183824
临床医技科室及其他职能科室医务处bjlnyyhfb@163.com62403972

二、首次来访须提交的材料

1.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备案信息表(药品类必附);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品种、治疗领域、推广区域及授权期限等);

3.本人身份证;

4.注明拜访目标科室、拜访人员及期望时间。

三、接待流程

1.接待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reception/index)核对身份信息,邮件或电话反馈结果;

2.预审通过后,代表按约定时间到院,现场核验身份证原件;

3.首次来访者须现场填写《来访登记确认单》并签署《医药代表廉洁行为告知书》;

4.接待实行“三定”原则:定时、定点(行政楼第一会议室、职工之家三味书屋)、定人(至少2名本院工作人员在场)。

四、再次来访接待流程

已完成首次登记的代表再次来访:

1.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箱提交预约申请,邮件中仅需注明企业名称、代表姓名、拜访目标科室、拜访人员及期望时间,无需重复上传备案材料;

2.接待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邮件或电话反馈结果;

3.审核通过后,代表按约定时间到院,现场核验身份证原件,并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身份信息;

4.身份核对无误后,由接待人员在《北京老年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台账》中记录本次来访信息(来访日期、拜访科室、拜访人员、拜访事由、接待人员等);

5.无需再次填写纸质确认单及告知书——首次登记时签署的《来访登记确认单》及《医药代表廉洁行为告知书》原件在登记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6.按“三定”原则(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接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首次来访流程重新办理登记:(1)登记有效期已满一年;

(2)中途更换代表;

(3)代表授权品种或授权期限发生变更;

(4)备案平台身份信息与原登记不一致。

五、禁止行为

医药代表在本院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我院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我院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我院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我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我院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六、禁止接待区域

门(急)诊诊室及候诊区、住院部病房及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药房、库房及周边区域、手术室及周边区域、其他诊疗区域,以及药学部、医学工程处、采购中心、医务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

七、违规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约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人;

2.记入诚信档案;

3.暂停接待该代表;

4.暂停相关产品在本院的学术推广活动;

5.列入供应商失信名单;

6.建议限制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进入本院;

7.上报主管部门。

情节严重的,通过备案平台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公示违法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涉嫌商业贿赂、诈骗等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上报纪检监察机关。

八、特殊情形

投标人员递交标书:设备、耗材等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员来院仅递交标书或投标资料的,按照医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在指定窗口完成交接登记,不纳入医药代表备案管理范围。但不得借递交标书之机开展产品推介;确需开展产品推介的,须按上述流程提前预约登记。

九、举报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医务处(行风办)62453972。

北京老年医院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