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九十七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医院概况、医院环境、行风建设、医疗服务、服务告知、服务价格及收费等。
第九十八条 医院信息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栏、院务公开栏、宣传栏、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职工座谈会、文件、手册、医院网站、医院内部OA系统、报刊、公告、通报、通知、宣传资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
第九十九条 党内监督:医院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总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一百条 民主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等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接受职工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政府监管: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上级部门对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医疗质量安全、医药价格、资产安全与使用、对外合作、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等方面的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外部监督作用。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