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八章 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七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安全有序的原则,建立合理机制,制定科学制度,统筹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八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目标、可操作、可考核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医院事业发展规划、院区总体规划及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等。事业发展规划应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院区总体规划原则上每十年编制一次,遇重大城市规划调整可相应调整;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事业发展规划同步。
第六十条 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由院办公室牵头编制,院区总体规划由规划建设处牵头编制,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由医院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按照立项、前期研究、起草、论证、报批、发布实施、实施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医院规划具有刚性作用。医院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审核通过后,应严格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因发展环境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经评估需要调整规划内容和指标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医院规划对事业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科学有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六十三条 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科学配置人力、物力和资金等资源,确保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方面与规划相衔接,切实保障规划落地。
第三节 医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六十六条 建立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药品遴选、药品预算、处方权授予、处方审核与点评、用药动态监测、药物不良事件上报等制度。医院制定合理的药品供应目录及处方集,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高危药品、重点监测药品、麻醉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建立临床合理采购使用耗材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医用耗材遴选,高值耗材双向追溯,制定与实施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监测、评估医院医用耗材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第六十八条 建立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医疗安全管理,健全医疗不良事件的讨论、点评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九条 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七十条 严格依法执业,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其他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范围执业。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医务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并与从事的岗位相一致。加强内部依法执业管理,明确奖惩机制。
第七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深入推进行风建设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队伍。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根据教学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医学人才,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历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务人才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完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作为医务人员必修课。
第七十四条 强化医疗科技创新及转化,由一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需求,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作为医学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科研管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使用、伦理管理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出医院在研究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在院内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和文化环境。
第七十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支撑,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标准规范、重大产品技术研发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研究,着力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协同创新,把医院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一流的研究型创新型医院。
第五节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等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落实职工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职称岗位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把关和纪检部门监督,经全院公示后晋升和聘任。
第七十八条 按照有关政策和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医院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制定完善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坚持同工同酬。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管理,建立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院、科两级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和安全、科研教学、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医院管理和运行效率、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等量化指标,逐步实现医院精细化管理,促进医院科学发展。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节 财经和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一条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政策规定、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二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预算绩效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效。
第八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医院法定代表人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对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负责,同时对所在医院党委和院长负责。医院党委和院长应支持保障总会计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由医院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医院需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五条 在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医院可以开展区办市管、托管、技术合作、医联体等各类医疗合作活动。加强各类对外合同管理,合作收入纳入医院预算管理。
第八十六条 医院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医保等部门的监督、审计,依法依规做好医保基金使用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第八节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
第八十七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按照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议标准及相关评估标准要求(如: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等),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和医院管理运行数据的应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医院坚持共建共享共治的原则,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推进院内、院际间健康医疗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
第九节 后勤和设备管理
第八十九条 依照后勤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后勤设备运行、物业服务、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采用“一站式”后勤服务中心等措施,提升后勤规范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九十条 加强后勤人才梯队建设,在电气、暖通、节能等领域设置工程师管理岗位,提升后勤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能力。
第九十一条 按照《市属医院基础运行设备管理规范(试行)》《市属医院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对基础运行设备实行规划设计、设备采购、验收交接、日常运行、设备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物业服务的考核与监管,提升设备运行和物业管理水平。
第九十二条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探索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新手段、新方法,加强污水、锅炉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管理,提升整体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第九十三条 科学合理配置医用设备,制定大型设备发展规划,定期对大型设备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估。建立覆盖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医用设备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第十节 安全管理
第九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十五条 按照《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成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网格化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整改治理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
第九十六条 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医院各部门(科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与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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