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医院章程
第七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十一条 医院议事和决策遵守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研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二)相关利益方回避原则。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等关系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三)遵守保密纪律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会前酝酿原则。医院主要领导等会议主持人应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沟通拟提交会议讨论事项,听取相关意见。会议前,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五)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原则。党委书记、院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相关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之后发言表态。会议中,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深入交流讨论;
(六)做好会议记录档案。各项决策机制过程中应全程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与会人员的陈述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七)落实决策事项督办制度。会议决定事项由医院相关部门分解立项,督办或协调实施,保障会议决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医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文化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处理;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章程的审议和基本管理制度、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调整和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落实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责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外派挂职院外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点安全隐患整改及维稳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预算内未制定明细且超过具体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医院领导人员签批预算内资金的限额及流程,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需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医院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医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党委全部有决策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医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五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范围及标准按照医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学历学位教育、临床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学科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科研队伍建设、科研经费管理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研究,院长决策、院长负责。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十六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先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与医院改革发展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医院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征求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医管中心审核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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